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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规章



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传党〔2018〕48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中共浙江传媒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传媒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13日

 

 

 

 

中共浙江传媒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规范学校党委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政治巡察的工作定位,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营造“干部清正、管理清明、校园清廉”的校园生态、推进“清廉浙传”建设、实现学校“双内涵”发展提供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的原则;坚持自查与督查相结合、切实增强巡察监督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巡察对象和范围为校内各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必要时可适当向下延伸。

第五条  学校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设立巡察机构。巡察工作实行常态化和全覆盖,确保在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有对象至少巡察1次。

第六条  常规巡察的集中时间一般为一周左右。专项巡察的集中时间视情况确定,可以根据上级巡视、审计、检查等反馈意见和整改任务、党委要求或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等灵活机动开展。

 

第二章  巡察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学校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校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巡察办、纪委办公室等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巡察工作的总体性意见、原则和相关制度,年度巡察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每轮巡察对象和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名单;听取巡察组的巡察工作汇报,审核巡察反馈意见和巡察整改报告,提交党委会审定。

(二)对巡察组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研究巡察组提出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线索,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党委巡察办(简称巡察办)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巡察组的日常工作。巡察办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研究贯彻中央、省委、省纪委、派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结合学校实际,起草和完善巡察工作制度,提出工作建议。

(二)会同组织部等党务部门,拟订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提出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和每轮巡察组成员建议人选;并协同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

(三)组织和指导具体巡察工作,与巡察组保持联系,协调巡察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四)与巡察组共同会商巡察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五)对巡察组提供的问题线索按权限分类处置,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对党委审定的巡察整改意见进行落实督办,执行领导小组各项决定。

(七)承担领导小组和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九条  巡察组由党委设立,按项目组建,具体实施巡察工作,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不固定、组员不固定、巡察组与巡察对象关系不固定。巡察组人员不少于5人。

(一)巡察组成员通过组织选调和二级单位推荐,选配政治过硬、责任心强,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综合素质好的人员担任。实行专兼职相结合和吸纳离退休人员参加的机制,逐步建立巡察工作专家人才库。

(二)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设立副组长。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主持巡察组全面工作,按规定及时传达精神,做好报告,签批报送文件,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三)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包括重要工作安排、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点问题和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及具体处理方案,拟向党委、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重要材料的起草,形成巡察报告和反馈意见,移交问题线索等。

(四)巡察期间,如有重要情况,巡察组应当通过巡察办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五)巡察组指定专人负责巡察工作的台账工作,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相关立卷、归档工作。

(六)巡察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巡察组和巡察党组织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相关事宜,配合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巡察工作保障机制。学校要保障巡察工作的必要条件,经费纳入预算;被巡察党组织要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确保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  巡察内容

第十一条  坚定不移突出政治巡察。坚持在党的全面领导上聚神、在加强党的建设上聚力、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上聚焦,通过“18个查”,深入监督检查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等情况,切实解决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推进“清廉浙传”建设。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看“四个意识”强不强。查在办学方向上的政治立场,查在管党治党和推动改革发展中的政治担当,查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方面的政治原则,查在维护团结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方面的政治纪律情况等。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看“四个自信”牢不牢。查学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在推进坚定理想信念的作用情况;查增强党性教育、廉政廉洁教育和法纪党规教育中强化宗旨意识的作用情况;查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处置舆情中的阵地坚守情况等。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选人用人情况,看组织生态好不好。查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指导推动教师、学生党支部建设和在大事要事难事中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干部“头雁效应”的情况;查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干部选任、教师引聘、职称评聘、评奖推优等工作中体现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激励干事创新的情况;查全面落实党员和群众依法依规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情况等。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问题情况,看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高不高。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36条办法”、教育部“红七条”、学校实施细则等情况,看着力纠正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方面突出问题的实效和坚决防止“四风”反弹的成效;查主动回应群众呼声、自觉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的情况,看维护师生切身利益的实际满意度情况等。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章党规党纪执行情况,看党员要求和纪律执行严不严。查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在基层的落实情况;查内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查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和日常谈心谈话、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等。

(六)围绕反腐倡廉,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情况,看干部德政修养好不好。查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际效果;查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群众口碑;查健全惩防体系和制度建设,经常排查廉政廉洁风险、主动发现问题和坚决整改上级指出问题的情况等。

 

第四章  巡察方式与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二级纪委开展工作,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 巡察一般不组织召开汇报会,不要求准备汇报材料,不走检查“经典路线”,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查证实际状态和效果。采取以下主要工作方式:

(一)个别谈话。通过与各个层面对象进行个别访谈,了解真情,摸清实情,查清问题。重要谈话、约谈、询问应拟订谈话提纲,由巡察组组长把关。谈话须做好谈话记录。

(二)座谈调研。可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会前应将内容和要求等提前告知参会人员,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真实评价和意见,全面把握情况。

(三)查阅原始资料。查阅或复制相关会议记录、文件、台账、凭证等资料。

(四)受理信访。巡察组应指定专人,采用和公布多种联系方式,受理巡察期间师生来访和问题反映,按统一规范逐一登记和记录,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可派人列席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会议,列席时不参与讨论,不发表意见。

(六)可根据需要,组织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方案应报备巡察办。

(七)巡察办核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巡察办对巡察组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等可以立行立改的问题,经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批准可紧急叫停。

第五章  巡察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巡察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一)巡察办根据职责对巡察组成员进行巡前业务培训,统一认识,部署任务,明确要求,宣布巡察工作纪律;向巡察组沟通被巡察党组织、班子及成员的有关情况;协调落实巡察工作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巡察组按照职责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做好工作分工。

(三)被巡察党组织做好问题梳理和日常台账准备;确定联络人员;落实好巡察的办公条件。

第十六条  巡察开始时,巡察组应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目的、任务、总体安排,对共同做好巡察工作提出要求;并通过一定方式广泛告知师生员工,公布巡察组的联系方式和问题反映信箱。

第十七条  实地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报告,巡察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总体评价、存在问题、整改建议三部分,报告以反映问题为主,指出存在问题要见人见事,报告与被巡察党组织沟通后报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后提出处理意见,由巡察组按程序向校党委报告,经党委会审定后,巡察组向被巡察的领导班子书面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六章  巡察整改及成果运用

第十九条  巡察组在巡察意见反馈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党组织移交主体责任相关问题线索,向巡察办移交全部巡察立卷材料和其他问题线索,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巡察办收到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按相关职责和程序,转交纪委办监察处分类处置,或转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巡察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班子研究并向巡察办报送整改工作方案;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包括第一责任人组织落实情况、问题逐条整改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巡察办会同巡察组组长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审阅,提交领导小组审核,报党委“销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被巡察党组织的整改情况和需要,组织巡察“回头看”,或约谈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由被巡察党组织负责在其内部通报,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巡察办要加强分析研判,及时与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沟通;巡察结果进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巡察情况纳入被巡察党组织当年度目标考核。巡察期间,被巡察对象涉及拟提拔人选的,党委组织部或有关干部考察组应当听取相关意见。

 

第七章  纪律与问责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应当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巡察组成员与被巡察对象班子成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实行工作回避。

第二十六条  巡察组全体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歪曲事实和隐瞒问题,严禁泄密和传播小道消息,严禁以任何形式保留巡察中的材料和遗失工作档案,对不予保存的涉密材料要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七条  被巡察党组织及所属部门党员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严禁打探消息,严禁打击报复;广大干部群众应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严禁造谣诬陷。

第二十八条  对在巡察中违纪违规的,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会审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中共浙江传媒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浙江传媒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87月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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